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瑩峰 等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