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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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63號
原 告 陳冠宏
被 告 張佳馨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94,00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院霞105司執字第71348號債權憑證為證,爰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104年7月3日間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嗣於105年7月間向本院執行處
對於債務人張佳馨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致未能執行,經本院執行處於105年8月30日核發債權憑證
在卷,有本院執行處新北院霞105司執字第71348號函及上開
債權憑證存卷可稽,乃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
,按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