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三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
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甲○○、乙○○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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