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伍包(含包裝袋伍只、內裝暗紅色圓型錠劑合計貳佰壹拾點伍顆,驗後淨重合計為陸拾肆點貳伍捌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橙色圓型錠劑、驗後淨重零點 陸肆參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貳壹公克、零點零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存卷可參。至前開案件所扣錠劑及白色結晶物經送鑑驗結果,該暗紅色圓形錠劑含MDMA成分(驗後淨重64.258公克)、橙色圓形錠劑含MDMA成分(驗後淨重0.64
3公克)、白色結晶物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021公克、0.047公克)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9月15日編號0000-000、145、147、148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錠劑、結晶物因含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包裝MDMA錠劑之夾鍊袋5只,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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