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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