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一八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台中市○○
路○○○巷五之五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住戶規約規定有按時繳納管
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共積
欠管理費新台幣二萬八千四百元,另九二一地震公設修補,每戶平均分擔費用為
三千元,被告亦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
規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