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丙○○
        戊○○
一、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叁仟叁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