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五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林湉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九千九百
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