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可迪諾馬
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78,29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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