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護字第576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安置人C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法定代理人D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E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C(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為未滿12歲之兒童,因生母D與生父E,於民國105年6月3日起口角衝突後,反鎖家中鐵門將瓦斯桶開關旋開,D並持水果刀倚靠瓦斯桶揚言自殺,D、E均疑有精神疾病,身心狀況不佳,無法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聲請人已於105年6月3日17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准繼續、延長安置至112年9月5日止。考量受安置人無自保能力,且D、E親職功能尚待提升,暫不宜照顧受安置人,聲請人將持續評估D、E之照顧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3、4款、第2項、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3日17時起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2年9月5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2年度護字第356號裁定、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7頁),堪予認定。又受安置人C現年9歲,就讀小學3年級,過去疑有自我控制能力不足議題,目前穩定服用藥物,於寄養家庭頻繁出現故意搗蛋情況,評估其欲透過行為議題結束安置,現已引入諮商資源輔導協助受安置人,以穩定其家外安置生活。受安置人C之生母D前育之5名子女分別於106年、107年、112年陸續終止安置返家,D現無業,患躁症,領有重大傷病卡,目前未有持續就醫用藥情形,情緒狀況尚穩;D現專心陪伴受安置人之么弟就醫就學,該么弟現於亞東醫院心理諮商,有衝動暴怒反應,情緒控制不佳,目前藥物治療中,並進行人際互動之職能課程。受安置人C之生父E患思覺失調症,言談中易出現無邏輯言論,目前情緒尚穩,未再有持續就醫服藥情形,現工作多在新北市三重地區。受安置人於112年端午連假期間及暑期均有返家過夜探視,未有異常情形,此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29次延長安置報告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D另有一定期就醫諮商之幼子需專心照護,近期尚有甫結束安置返家之2名未成年子女需照顧,D、E之照顧量能及親職功能尚待觀察與評估,尤受安置人C疑有偏差行為,有賴聲請人處遇資源介入,受安置人目前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