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81號
原 告 汪成華
原告與被告 謝俊隆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謝俊隆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
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4,63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陳小姐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應補正被告
李淑珍 年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