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664號
原   告  李昭熠
被   告  李宜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
845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宜陵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在PCHOME商
店街使用帳號向原告之商場(age50318)購買「(特殺)法
國PIDAN雪屋單層貓砂屋,純白質感,貓砂盆,寵物,飼料
,貓咪,小貓,生日禮物,情人禮物,TR80(1990元)」乙
件,被告於107年1月26日9:07詢問:「你好,請問大概什麼
時候出貨呢」、107年1月26日22:57詢問「請問?」原告於
107年1月27日21:05回覆:「這個可能要先退款,因為他是
國外直送,過年前到不了」、「SORRY」。被告再於107年1
月28日18:45回覆:「好的」、「那麻煩你幫我取消訂單。
」原告收到被告申請後,即刻於同日1月28日協助退款,完
全無拖延情事發生,亦無收到原告不滿之陳述訊息,本應和
平落幕。孰料,被告於107年2月2日9:19:25於公開評價區留
言:「客服要回不回的‥‥等了兩三天才回覆,不喜歡。」
原告面對客戶之評論,本應虛心接受,但絕不接受不實之言
論,自被告第一次詢問時間應為107年1月26日9:07,而原告
第一次最遲於107年1月27日21:05回覆,中間頂多間隔36小
時或是22小時,何來兩三天(48小時以及72小時)之說?而
不實之言論,已構成不法侵權行為。原告遭被告侵權後,原
告之生計網拍遭受影響,每月要繳數萬不等之債務,更因此
影響網拍營業額,為此悶悶不樂、鬱鬱寡歡,生活受到影響
。而被告生活優裕,可養貓咪等寵物,在社會上相對有一定
地位及財力,其侵權經原告提示後,甚至完全不回應,顯見
毫無悔意,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9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1月26日至1月28日之對話經過
,及被告於107年2月2日於公開評論區之留言之事實,有兩
造之訊息對話資料、被告留言資料可佐(本院卷第7至9頁)
,堪信屬實。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即原告下訂單後,最初
於107年1月26日9:07詢問:「你好,請問大概什麼時候出貨
呢」等語,而被告係遲於107年1月27日21:05始回覆:「這
個可能要先退款,因為他是國外直送,過年前到不了」等語
,上開被告等待原告回覆之時間,被告以日數概算為2日,
而於口語上併稱為「兩三天」,衡情與常情相符,難認為有
何悖於事實。是被告於公開評價區留言:「客服要回不回的
‥‥等了兩三天才回覆,不喜歡。」等語,難認內容有何不
實,其係陳述自己對該次購買經驗的親身感受,亦難認有何
故意或過失可言,尚不足構成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萬元及
遲延利息,顯無理由。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聲請假執行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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