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