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蘇美諭 被告 蔡秉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
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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