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附民原告 王勝輝
陳怡君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附民被告 陳國慶
陳榮叁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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