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海強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鄧海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現修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