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吳婷婷 律師 謝孟馨 律師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高文崇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