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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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