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段玄治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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