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均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均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均翰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林均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2至13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3、4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第2至9號、第11至1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第10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均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07.01│101.10.12~101.11.06│101.10.26~101.10.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55號│偵字第174號│偵字第1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05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12│103.08.26│103.08.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05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決│103.04.14│103.09.23│103.09.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金之案件│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589號(履行社勞31│第16423號(編號2-9、│第16423號(編號2-9、│││日應扣除本件刑期)│11-13定應執行刑7年,│11-13定應執行刑7年,││││執行中)│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均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08.28│101.11.08│101.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74號│偵字第174號│偵字第1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6│103.08.26│103.08.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決│103.09.23│103.09.23│103.09.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23號(編號2-9、│第16423號(編號2-9、│第16423號(編號2-9、│││11-13定應執行刑7年,│11-13定應執行刑7年,│11-13定應執行刑7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均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1.09.28│101.09.18101.09.26│101.09.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74號│偵字第174號│偵字第1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6│103.08.26│103.08.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決│103.09.23│103.09.23│103.09.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23號(編號2-9、│第16423號(編號2-9、│第16423號(編號2-9、│││11-13定應執行刑7年,│11-13定應執行刑7年,│11-13定應執行刑7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均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2.11.10102.11.11│101.11.15│101.1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9207號│偵字第174號│偵字第1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23│104.06.24│104.06.2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判├─────┼──────────┼──────────┼──────────┤│決│判決│104.08.06│104.07.17│104.07.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均不得│均不得│均不得││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537號(定應執行刑│第11828號(編號2-9、│第11828號(編號2-9、│││1年6月,刑期至112.03│11-13定應執行刑7年,│11-13定應執行刑7年,│││.09)│執行中)│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均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09.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7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24│││├─┼─────┼──────────┼──────────┼──────────┤││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判├─────┼──────────┼──────────┼──────────┤│決│判決│104.07.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均不得││││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28號(編號2-9、│││││11-13定應執行刑7年,│││││執行中,刑期至1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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