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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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靜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姜靜鈺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不實之資料,使告訴人亞太資融公司誤信被告有資力,而交付學習教材,之後分文未付,致告訴人損失新臺幣7萬餘元,犯罪所生之損害不小,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全部損失,有被告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及告訴人提出之陳報狀各1份在卷為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始罹刑章,且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深表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具狀表示願息事寧人,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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