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819號債權人鉅強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列債務人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增列法定代理人,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
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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