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