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