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壹萬陸仟元│AZC一八七八二│││││行│││五一││├─┼─────────┼─────────┼───────────┼────────┼────────┼──┤│2│甲○○│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叁佰元│AZC一八七八二│││││行│││四五││├─┼─────────┼─────────┼───────────┼────────┼────────┼──┤│3│甲○○│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捌仟壹佰元│AZC一八七八二│││││行│││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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