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