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號
自訴人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為自訴人甲○○、乙○○之配偶、父親乙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提起自訴,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