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昇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昇佑 (下稱受刑人)略以:受刑人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102年10月1日,執畢日為103年11月30日),於103年3月7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3年10月1日。
按殘刑中再犯之案件,均不構成累犯之規定,依此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所犯之罪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所示之罪,判處為累犯,已顯有違誤,故請撤銷原累犯之判決,更正為不構成累犯之裁定,以維護受刑人之法律權益及公平正義云云。
二、依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及同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判決所表示之意思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者,自非錯誤,依法不得更正。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昇祐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2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同年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揭2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2年9月30日執行完畢(下稱第①案);又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第②案),第②案刑期自102年10月1日起接續第①案刑期執行,於103年3月7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103年10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件受刑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第①案徒刑期滿後接續執行第②案徒刑,於第②案徒刑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參諸最高法院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屬第①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為累犯,故除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外,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理由欄
貳、二、㈡部分業已清楚載明。本件受刑人所犯第①案之刑期於102年9月30日執行完畢,縱其嗣後與第②案接續執行,且於該接續執行期間之103年3月7日假釋出監,亦不影響第①案刑期要屬已執行完畢之狀態。受刑人既於前開第①案之刑期執行完畢即102年9月30日之5年內,另又於103年8月16日犯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並加重其刑。再者,執行機關將已執行期滿之罪之刑期與尚在執行之其餘之罪之刑期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係在分別執行(即接續執行)之情形下,為受刑人之利益,亦合併計算其假釋期間。惟假釋制度與累犯規定之功能、立法目的均有異,應分別觀察,自不得因假釋之計算方法,即遽而推論業已執行期滿之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是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之認定,經核並無違誤,並無誤寫或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等情。另揆諸上揭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及同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此非屬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範疇,是本件受刑人之聲請,顯係誤會裁定更正之作用,本件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