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李金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受刑人李金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某日│105年10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01號│偵字第180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586號│15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3│107.01.0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1586號│15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1/22│107/0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得│││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00號│字第2601號││││(107執緝682)│(107執緝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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