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卯○○被告甲○○
癸○○丑○○民國七十子○○民國七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寅○○
乙○○被告戊○○
己○○民國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庚○○
辛○○壬○○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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