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石清森金永利 砂石行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假執行之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清森即金永利砂石行被訴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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