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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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八號
繼承人乙○○被繼承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