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陳宣伶 被告 蔡苰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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