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胡昭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2條、第2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貴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因應財團法人法,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董、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2條、第23條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件條文對照表第1條、第4條、第11條、第12條所示部分,僅係法條或文字之修訂,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