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2號聲請人 吳盈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項「於111年12月2日死亡」之記載應應更正為「於111年11月2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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