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傅幸三
訴訟代理人 林訓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就被告甲○○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