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傅幸三
  訴訟代理人  林訓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就被告甲○○之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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