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黃炳榮
       黃如甄
被   告  黃冠鈞
訴訟代理人  黃鴻章
被   告  陳秀英
       蔡毅塍

訴訟代理人  王阿菊
被   告  王瑪莉
       陳翠芬

訴訟代理人  游象鳶
被   告  林志仲
       許晴淑
被   告  林銘駿
       丁建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尤妙春
被   告 簡語駐
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被   告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祥檀
被   告  江仁章
       莊育倚
      李 潘鑾
       李村明
      邢 李月霞
      廖 李月香
兼上 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二十三行中關於「9人」之記載,
應予以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二十八行中關於「七、訴訟費用負
擔之依據:第80條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七、訴訟費用負擔
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