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8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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