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8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8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