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威序 住連江縣○○鄉○○村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39,012元,及其中本金229,894元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賴震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