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告 陳君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2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2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被告持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1萬226元及利息,此有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附卷。是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