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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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債權人 呂素枝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楊育昌林秉璋邱雅文廖偉先 、楊捷順、 劉智捷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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