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家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乃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雖其立法理由僅說明該項增訂意旨係為解決行為人犯金融7法(即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7法)與他罪有數罪併罰之情形,於定應執行刑之罰金部分,因刑法與上開金融7法規定不一,而有數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杜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增訂以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折算標準。然此易刑處分標準適用之法律疑義,不惟發生在因被告所犯普通刑法與上揭特別刑法之數罪間,其亦存在於被告所犯普通刑法或(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數罪間,本乎法律適用上之平等原則,即本質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則行為人所犯金融7法以外之特別刑法及(或)普通刑法之數罪間,其罰金部分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若有不同者,自亦應有本條項之適用。至此之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仲家因森林法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3月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
105年3月1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林仲家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罰金宣告刑係940,596元,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3千元折算1日,換算其勞役期限為313日;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罰金宣告刑分別係89,425元、167,559元,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為1千元折算1日,換算其勞役期限分別為89日、167日,是本件應執行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從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折算標準即以3千元折算1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林仲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森林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940,596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89,425元,罰│││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日。│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3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9日至104年│105年1月17日晚上11時│104年6月27日│││7月10日│39分許經警採尿回溯自同│││││年1月14日釋放後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74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49號│104年度偵字第739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06號│106年度訴字第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4日│105年6月30日│106年8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9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06號│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7月26日│106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以下欄位空白│以下欄位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67,559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39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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