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連春
林宜潔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連春、林宜潔為母女。緣被告林連春之姑姑 林麗嬌 於民國106年3月7日經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安置送往告訴人即址設○○縣○○鄉○○村○○0之00號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下稱○○老人照顧中心)接受照護,而林麗嬌為中低收入戶身分,養護費需繳付扣除政府核發補助款之差額,於同年月9日經○○老人照顧中心人員陪同林麗嬌至醫院進行胸部X光檢查,醫師表示林麗嬌之檢查結果有異樣,不排除有肺結核之可能,故詢問林麗嬌之家屬是否欲將林麗嬌帶至其先前曾就醫之醫療院所進行詳細檢查及診治,林麗嬌之家屬遂於同年月14日將林麗嬌接回。詎林連春輾轉得知上情後,因不滿○○老人照顧中心要求其家屬接回林麗嬌,且要求其家屬繳納部分之養護費,又因不諳使用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竟基於教唆加重誹謗之犯意,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
1所示文字之不實言論予林宜潔後,教唆林宜潔在臉書散布如附表編號1所示誹謗告訴人○○老人照顧中心之不實言論,林宜潔即於106年4月1日上午11時4分許,在嘉義縣布袋鎮之布袋魚市場內,以手機之電腦網路設備,登入臉書網站,以其暱稱為「○○○」之臉書帳號,在臉書之「○○縣○○市!」社團中,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之不實言論,供臉書之「○○縣○○市!」社團之2萬9千餘名成員可共見共聞,以上開手段指摘且傳述足以毀損○○老人照顧中心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林宜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林連春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
310條第2項之教唆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誹謗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刑法第29條、第310條第2項之教唆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易字卷第41至42頁)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編號│誹謗文字內容│├──┼─────────────────────────┤│1│今日最不爽……│││家裡有需要老人院長期照護的朋友們注意了!因為家裡幫│││忙協助一位獨居婆婆,進而安排那位80多歲的獨居婆婆入│││住○○縣○○鄉""○○老人養護中心"不料因政府補助款│││4000多元尚未撥款(我們有確認過一定會撥款)竟騙我們│││那位婆婆有肺結核,硬是不留她!於是我們怕婆婆身體不│││適,就趕緊帶往醫院做所有檢查!沒想到婆婆根本沒病,│││醫生還說若是老人中心有確認她是肺結核就一定馬上通報│││社會局!我們也打去求證竟然也沒通報!更可惡的是……│││救護人員還跟我們說,這家中心之前有位病患得了非常嚴│││重的傳染病,按程序一定要穿防護衣跟做防護措施!不料│││中心竟隱瞞而未做告知!這種行為真的很讓人擔心住在那│││的長輩們!也不知道是什麼心態不收留那位婆婆……是因│││為獨居老人若出任何問題所以怕麻煩嗎?真的是有夠糟糕│││的養護中心!│││另外我們已經幫婆婆安置到另外的安養中心了!│├──┼─────────────────────────┤│2│家裡有需要老人院長期照護的朋友們注意了!│││因為家裡及村長、社會局小姐幫忙協助一位獨居婆婆,進│││而安排那位80多歲的獨居婆婆入住○○縣○○鄉""○○老│││人養護中心"│││不料因政府補助款4000多元尚未撥款(我們有確認過一定│││會撥款)│││竟騙我們那位婆婆有肺結核,硬是不留她!│││於是我們怕婆婆身體不適,就趕緊帶往醫院做所有檢查!│││沒想到婆婆根本沒病,醫生還說若是老人中心有確認她是│││肺結核就一定馬上通報社會局!│││我們也打去求證竟然也沒通報!│││更可惡的是……救護人員還跟我們說,│││這家中心之前有位病患得了非常嚴重的傳染病,│││按程序一定要穿防護衣跟做防護措施!不料中心竟隱瞞而│││未做告知!│││這種行為真的很讓人擔心住在那的長輩們!│││也不知道是什麼心態不收留那位婆婆……是因為獨居老│││人若出任何問題所以怕麻煩嗎?!│││還是就因為4000多元尚未給養護中心?│││真的是有夠糟糕的養護中心!│││另外我們已經幫婆婆安置到另外的安養中心了!│││如果家裡長輩需要送養護中心的│││要送#○○養護中心請一定要三思│││把家裡長輩送到一間不負責任的養護中心你們放心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