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39號原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6年4月10日中市裁字第裁68-G7H12388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可參考附件光碟片(開庭附上)」等語,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原告應即時提出附件光碟片2片(其中1片本院將送請被告機關重新審查之用),以免自誤,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