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威嘉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
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該共有
人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順
序提出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補正「 李力 」之繼承人 李山溪 之全戶籍謄本,倘李山
溪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於共有人名冊,註明
何人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