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威嘉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
  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該共有
  人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順
  序提出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補正「 李力 」之繼承人 李山溪 之全戶籍謄本,倘李山
  溪已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於共有人名冊,註明
  何人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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