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68號
原告 吳建忠
被告 雲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