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43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陳清文
吳蘇月 女
侯 陳寶月
林 陳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108年度朴簡字第143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不動產編號04建物關於「嘉義縣○○市○○里0鄰○○00號房屋」,應更正為「嘉義縣○○市○○里0鄰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