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43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陳清文

陳民晉

吳蘇月

陳寶月

陳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108年度朴簡字第143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不動產編號04建物關於「嘉義縣○○市○○里0鄰○○00號房屋」,應更正為「嘉義縣○○市○○里0鄰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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