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林雅甄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上訴人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陳逸軒 律師 王耀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