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6號
101年度訴字第701號上訴人 楊慶賢
卓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張麗 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