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蔡明委 相對人日奇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呈竹 相對人 林寶玉
尤櫻娟 尤梨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許尤梨峯 」之記載,應更正為「尤梨峯(原名許尤梨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何婉菁